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臺北市立新民國民中學

最新公告

為重申公開使用學生肖像應先取得學生(未成年需法定代 理人)書面同意授權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說明: 一、依據本局113年10月29日北市教資字第11331016533號函續 辦。 二、邇來接獲家長反映教師未經學生同意,逕將學生上課影像 公開於社群網站。本局再次重申學生肖像受民法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範,學校應妥適保管,以教學使用目的取得照 片、影片等,倘需公開發表、修改、編輯、重製及非營利 使用活動影像及班級、姓名等訊息,應事先取得學生(未 成年需法定代理人)書面同意授權,為避免產生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疑慮。 三、檢送本市學校「學生活動肖像使用授權同意書」範本1份, 供學校參酌使用。
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20|

{{ $t('FEZ005') }} 26|